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山西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张某某、李某某等十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二 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 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四 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张某某、李某某等十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全链条打击 赔偿谅解 追赃挽损 延伸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加强证据穿透式审查,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完善证据链条,实现对产、供、销全链条的打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主观恶性及退赃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加强跨区域协同治理,规范行业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伙同刘某甲、彭某某、武某某等人未经某著名高科技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制作假冒商标光纤模块。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提供假冒该高科技企业防伪标、外包装、说明书等制品,由武某通过线上物流方式进行销售。
2017年5月至2023年3月,被告单位湖北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沈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某高科技企业注册商标商品,仍从张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刘某乙加价对外销售。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关某某明知徐某某销售光纤模块系假冒商标侵权产品,仍向其购买130余万元产品,并销往山西等地。经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62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7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接到太原某科贸公司(系本案销售终端客户)报案。2022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张某某等13人提请批准逮捕。太原市检察院经审查,对张某某、刘某甲、彭某某等3人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其余10人不批准逮捕。
2022年12月22日至2024年6月25日,太原市公安局先后以张某某、刘某甲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徐某某、关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太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全链条打击犯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事实认为,张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6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已形成包括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内的完整犯罪链条,应当予以一体打击。通过核查涉案电子交易明细、完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工作,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扣押账本进一步梳理,调取了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将本案侵权产品数量由2240余件增加认定为5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由22万余元增加认定为523万余元。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进行释法说理,积极组织双方就赔偿谅解事宜进行协商;督促各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开道歉、全面改正;督促徐某某为终端客户替换已售侵权产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分别与权利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计赔偿权利人600万元,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全部赔偿到位。检察机关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退赔等情况,对徐某某等人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后均被法院采纳。三是跨区域协作,开展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本案上游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在外省,小店区检察院加强跨区域协作,主动就案件办理情况与当地检察院进行沟通,发送《协助开展社会治理意见函》,移送相关行政违法线索。针对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小店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先后对张某某等12人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单位外省某公司判处罚金16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乙、黄某某、沈某某、余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纠正漏罪,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信息通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发多发,严重影响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声誉和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证据的穿透性审查,梳理完善制假、售假等各环节犯罪证据,精准追诉产销各环节漏罪,将全链条打击犯罪贯穿始终。
(二)宽严相济,积极挽回权利人损失。本案涉及注册商标标识和侵权产品,贯穿制售标识、假冒产品的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参与犯罪程度、犯罪情节等均不相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行为人主动退赃退赔、消除影响;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确保有力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商标权企业合法权益。
(三)协同治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办理跨地区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跨区域协作优势,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移送行政违法线索、跨区域异地协作等检察履职方式,延伸检察职能,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二
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特邀检察官助理 权利人权益保障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主动邀请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及时开展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间,毛某某从网络渠道低价购进假冒知名品牌商标的运动鞋,通过其经营的“爱慕依潮鞋馆”“MI潮鞋馆”专柜进行销售。案发后,现场查获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665双,货值为人民币15.96万元;毛某某销售金额58万余元,违法所得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9月28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举报,在毛某某经营的店铺和柜台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于同年11月将线索移交垣曲县公安局,并同步抄送垣曲县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线索研判,认为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2日,垣曲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垣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毛某某电子交易流水、账本以及销售记录,重点讯问毛某某经营时间和交易方式。根据账本确定毛某某销售价格区间,梳理交易流水,对符合价格区间的销售记录进行汇总,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执法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调查统计不同款式运动鞋销售情况、分析销售记录、比对成本结构,区分犯罪嫌疑人自有产品的合法利润与侵权部分的非法获利,评估侵权产品对市场的影响,科学认定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及全案违法所得数额。二是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将审查发现的“上下线”涉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当地公安局经侦查研判,将“上线”陈某某犯罪线索按属地管辖移交云南省某市公安机关处理;将“下线”薛某某移交万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三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工作,联系品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就产品质量、商标权属证明和侵权认定标准听取意见,在确认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完善侵权产品真伪鉴定的证据链。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案件进展,特邀检察官助理对办案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商标权利人、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四是加强源头治理。办案中,特邀检察官助理结合执法实践提出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等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针对市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专项行动,对涉案鞋馆所在的公司和商场进行行政提醒告诫,向县域知名企业制发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建议函。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联合对本案扣押的假冒产品公开进行集中销毁,并结合案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24年3月18日,垣曲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毛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30日,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毛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重视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认真落实涉知识产权假冒案件的举报线索移送、抄送等机制,主动研判分析本案线索,督促立案侦查并引导取证。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深挖上、下游违法犯罪线索,监督线索移交,形成打击合力,实现“打源断链”的工作目标。
(二)借助专家“外脑”,提升办案履职质效。检察机关根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特点,主动邀请市场监管局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通过市场调研、电子证据审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等工作,准确惩处和预防犯罪。借助专家的专业能力,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开展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实质性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制发检察建议,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加强办案综合履职,开展“一案四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合力优化品牌保护市场环境。
案例三
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授权 引导侦查 赔偿谅解
【要旨】
针对注册商标可能存在不同的授权情况,检察机关坚持在前端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查明商标授权情况,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做实平等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河北中农某甲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系“中谷琪珑CGCO”注册商标所有人。2021年4月起,席某某从某甲公司购进中谷琪珑牌面粉在山西省内销售。2022年11月,某甲公司停止向席某某供应中谷琪珑牌面粉。
2022年1月,席某某承包山西某乙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进行面粉生产、销售活动。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席某某在未经某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山东等地订制印有“中谷琪珑CGCO”注册商标的包装袋,从山西、河北、河南等地购入小麦,贴牌生产加工“中谷琪珑CGCO”牌面粉对外销售,共生产假冒商标品牌面粉2567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经检验,涉案产品质量合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7月21日,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以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清徐县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产品商标授权情况和侵权犯罪数额开展侦查:一是查明案涉商标授权情况。鉴于席某某作为面粉品牌代加工商,其公司同时使用了多个他人注册的商标。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询问商标权利人、调取商标授权协议等,逐一核实授权来源,全面查明侵权商标数量。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了解到席某某曾取得过“中谷琪珑CGCO”的商标授权,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代加工合同、侵权商标包装袋买卖合同,结合销售账目、出入库记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逐一排查分析,排除已取得商标授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同时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依法认定未销售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
2023年10月25日,清徐县公安局以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清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其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听取其对事实罪名、商标授权、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开展认罪认罚,对本案所涉违法所得和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查,进行释法说理,组织赔偿谅解协商,促进双方矛盾化解。最终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权利人谅解。
2023年11月23日,清徐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席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席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查明商标侵权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销售各类商标品牌面粉产品,存在授权方式多样、授权人与公示权利人不符等情形。检察机关坚持在前端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注册商标可能存在不同的授权情况进行逐一梳理,全面核查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二)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有力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以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为切入点,积极组织双方协商,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进行合理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地理标志 一体履职 检察建议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地理标志监管职责,协同各方推动建立长效保护机制,保障特色农产品品牌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04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我省某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审查,联合发布该产品原产地域产品相关标准。2017年该农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山西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并出现假冒侵权犯罪。2023年10月,山西省检察院指导相关市县检察院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市场上存在着该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有的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与该专用标志存在文字重合等现象,不利于保护当地产业发展和品牌信誉,不利于保护地理标志,也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县检察院经线索研判后认为,该农产品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涉及公共利益。2024年1月,该县检察院对该农产品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立案后,邀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就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凝聚保护合力、搭建长效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2月,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规范地理标志核准使用企业依法依规使用专用标志,加大侵权假冒行政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通知,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对8家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对1家冒用地理标志的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为加大地理标志品牌保护力度,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使用管理专项行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对23户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对2家经营户存在的包装物识别标签瑕疵等问题进行现场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该县检察院设立该农产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开通法律咨询绿色服务通道,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开展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实施方案,出台10项具体保护举措;协助10家核准使用企业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报核准工作,帮助2家企业获批使用该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推动将相关企业纳入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
2024年12月,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开展“回头看”,随机抽查辖区内7家企业,发现所有企业均依法依规使用专用标志,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终结。
【典型意义】
(一)检察一体履职,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是一种具有独特地域性、传统性和品质保障的农产品,承载着特定的地域文化、生态环境和传统农耕智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省三级检察院紧密联动,规范开展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移送、处置工作,聚焦地理标志农产品公益属性,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建立检察保护中心等多种方式,积极创建优化保护体系,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石。
(二)凝聚各方共识,协同护航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借助公益诉讼协同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系统谋划开展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通过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法治宣传等方式,形成保护共识。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推动成立行业保护协会,共同引导企业积极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标识,为地理标志产品走上品牌化、规范化的产业振兴之路提供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山西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