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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盐城就是留住了‘饭碗’” 亭湖检察探索异地执行解决社矫对象后顾之忧

2025-04-11 15:0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_要闻】

3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到司法局回访了解小冯矫正情况。

“这段时间我认真参加司法局安排的集中学习,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这些学习也促进我在工作上更加努力,车间主任说我今年有机会调岗,工资也会涨一些。”4月7日,社区矫正对象小冯向回访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讲述着近期的变化。小冯的变化也让检察官倍感欣慰。

2024年10月10日晚上,来盐城务工的小冯与工友聚餐后驾车返回宿舍,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小冯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1.6毫克,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小冯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每百毫升180毫克以下,没有其他从重情形,该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适用缓刑我会在哪里执行呢?”小冯忐忑不安地问道。“一般是在你的居住地执行。如果你在多个地方居住,一般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检察官回答。

“检察官,我好不容易才在盐城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能不能让我在工作地接受社区矫正啊?”小冯一脸忧愁地提出请求。

检察官调查了解到,小冯居住地在外省,2024年7月到盐城务工,目前就职于盐城某大型企业,月收入7000余元。相关法律规定,缓刑可以选择在经常居住地执行。但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时,小冯到盐城尚不满1年,盐城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其经常居住地。

如果让小冯在老家接受社区矫正,势必会导致其丢掉工作。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精神,其是否可以在盐城接受社区矫正呢?为此,亭湖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探讨缓刑异地执行的可能性。

“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办案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后认为,小冯认罪悔罪态度好,在盐城务工期间表现良好,脱管漏管及再犯罪风险小,可以申请在工作地进行社区矫正,这样既有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保障家庭生活,也有利于其接受监管。

该院经过综合研判,决定尝试推动异地执行,遂协调亭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小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接受其在盐城进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2025年1月20日,该案提起公诉,检察官将适用缓刑的建议及在盐城接受社区矫正的申请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月24日,法院判处小冯拘役一个月,缓刑考察期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决定小冯在盐城接受社区矫正。拿到判决书后,小冯长舒了一口气,如释重负地笑了,对他来说,留在盐城就是留住了“饭碗”。

2月6日,检察官见证了小冯的入矫宣告仪式。“我真的太高兴了,能够在盐城进行社区矫正,我的工作就能保住了!我一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接受监管,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完成社区矫正!”小冯向检察官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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