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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证怎么申请

2025-01-06 19:01:51

办理领养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介绍信

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书

成立收养的协议书

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

婴儿的出生证

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审查

公证人员会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特殊情况的额外证明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收养继子女,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建议:

在准备材料时,请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

如果有任何特殊情况,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收养登记机关,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