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
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的开始、进行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再愿意继续调解,都应当立即停止调解程序。
合法原则:
调解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如果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公正原则:
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关联而影响调解的公正性。
及时原则:
调解必须及时进行,不能拖延案件处理时间。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尽可能提高效率,确保调解的及时性。
公平原则:
调解应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为目的,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性。
保密原则: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涉及调解的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所涉事项严守秘密。
独立原则:
商事调解程序不附属于其他程序,单独进行,以专业精准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最优解”。
这些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体现,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