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的分配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已登记抵押权
按照 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如果 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抵押权
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
登记优先原则
已登记的抵押权 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顺位升进主义
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 发生消灭,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可以递升。
顺位让与
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 可以将其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但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原则确保了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