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性权力:
指组织内各领导所固有的合法的、法定的权力。
强制性权力:
指领导者对其下属具有的强制其服从的力量。
奖赏性权力:
指领导者提供奖金、提薪、晋级、表扬、理想的工作安排和其他任何会令人愉悦的东西的权力。
专长性权力:
指领导者由个人的特殊技能或一些专业知识而形成的权力。
参照性权力:
指领导者由个人的品质、魅力、资历、背景等相关的权力。
选择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益权: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终止时或转让举办权时举办者也有可能取得收益。
管理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的决策机构,参与民办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物业服务人权利:
包括为业主提供高品质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并收取增值服务费、要求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等。
业主权利:
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制定修改规约建议、行使投票权和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工作、对共用部位享有知情权等。
债务人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劳动者权利:
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由法律或制度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不同的主体(如组织领导者、民办学校举办者、业主、债务人、劳动者)根据其角色和地位享有不同的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