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干警的原因主要与历史和职能有关:
历史背景:
在过去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公检法司都是政法机关,被视为纯粹的专政工具。这些部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合称为干警,这一称谓体现了当时公检法共同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身份。
职能相似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职责使命的相似性,共同行使国家专政力量。法检内部也包括干部和司法警察,因此统一使用“干警”称谓。
职务与身份:
在法院和检察院中,既有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警察,也有行政干部身份的公务员。因此,在这些部门里,他们习惯统称干警,实际这时这个词的含义就完全变成了特指两类人,即干部和人民警察。
习惯用法:
尽管公务员制度普及后,公安机关废除了“干警”这一称谓,但在其他政法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由于历史习惯和便于称呼的原因,仍然经常使用“干警”这个词。
综上所述,法院称干警主要是基于历史传统和职能相似性,这一称谓体现了公检法司作为专政工具的共同身份,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习惯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