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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叫法有哪些

2025-01-13 03:33:35

合同的叫法有以下几种:

契约: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

合同也可以称为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协商一致。

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即非典型合同。

计划合同:

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如公民间的合同。

双务合同:

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

单务合同:

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公证合同等。

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不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合同,如口头合同、简单合同等。

主合同:

独立存在的合同,可以单独成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从合同:

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