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让证人进行辨认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旨在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以下是辨认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
辨认程序
辨认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且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组织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提前见到辨认对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由辨认人个别进行,避免相互影响。
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特别规定
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以确保辨认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律批准
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如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辨认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辨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便法庭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