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纷的调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和解请求
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受理和解请求
受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或法院,需审查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和解过程
检察机关或法院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达成和解。
和解成功后,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
和解不成的,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
和解监督
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
检察机关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从轻处罚建议。
审判机关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和解。
和解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和解。
双方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代为提出和解。
司法机关在符合和解条件但未和解的情况下,会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判决后和解
已有判决书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对判决确定的赔偿事项进行和解。
可以在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审查
司法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确认无误后,在量刑时对涉案人员实施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步骤概述了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当地法律实践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成功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赔偿和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协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