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嫖娼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行为主体:
涉及的行为主体为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金钱或财物媒介:
性行为必须以金钱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这包括直接支付现金、转账、给予贵重物品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货币形式。
主观达成一致:
行为主体之间必须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包括性交易的意向、价格、方式等关键要素。
着手实施: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
公共场合拉客招嫖:
在公共场所以引诱、拉拢、招揽等方式拉客招嫖,意图卖淫,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以上条件,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嫖娼:
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
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
在公共场所以引诱、拉拢、招揽等方式拉客招嫖,意图卖淫。
此外,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警方抓捕记录、现场遗留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资金流转记录及聊天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