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以下几个特征:
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遗嘱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不能代理: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法定形式:
遗嘱一般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公证等方式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真实性: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效力: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生前可以变更、撤销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保障遗产的合法分配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