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权,即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自我命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
改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改变自己或姓名的权利。
姓名使用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如在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或在作品上署名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因此,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涉及个人身份标识的专属支配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