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仲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后者作出裁定。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无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程序违法等),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若被申请人能证明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如未订有仲裁条款、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内部监督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进行监督,包括决定仲裁员的回避事项、对行为不良的仲裁员除名,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权和提请注意权。
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文件,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归口办理、报核制度、明确管辖权和处理依据等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仲裁监督制度,监督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及仲裁工作人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