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法律并未禁止一般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有一些限制和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防止非法代理:
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员作为代理人,以防止不具备法律资格的人员参与诉讼并可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有助于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保护当事人权益:
公民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对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以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备法律常识的公民可能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甚至可能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促进诉讼效率:
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相关组织(如妇联、团委)同意推荐的人做代理人,旨在促进纠纷的先行调解,避免过度诉讼,并充分利用社会自治力量来化解矛盾。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有利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确保服务质量,并鼓励公民代理的职业化倾向。
综上所述,法律对公民代理诉讼设有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的正当性、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