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民法典》:虽然《民法典》物权编没有直接规定空域权属,但在《民用航空法》中已经有所规定。
《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直接规定了空域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空域资源所有权。
国际法律
《巴黎航空公约》:1919年10月13日在法国巴黎缔结,1922年7月11日开始生效。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主权,并规定外国飞机和其他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缔结,该公约重申了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的规定,并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和义务等。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空过境协定》:这些协定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飞越、降落、运输等。
双边和多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协定,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这些协定通常涉及领空飞行的具体条件和权利。
综上所述,领空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国内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典》等构成,国际法则以《巴黎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为主。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国家领空主权和管理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