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重新调查取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重新调查取证的相关信息:
重新调查取证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重新调查取证的限制
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不能替代被申请人进行取证。
重新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重大或复杂案件。
重新调查取证的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综上所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重新调查取证是允许的,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合法。如果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建议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