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时,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也由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交通食宿费: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其交通和食宿费用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停工留薪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这部分费用也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也由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后续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建议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相关待遇的支付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或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费用的票据和单据,以便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