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行政垄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指定交易行为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限制商品流通
行政机关实施歧视性收费、技术要求、检验标准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
行政机关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不依法发布信息,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控制资源
政府通过控制资源来实施行政垄断,排除其他企业的参与,占据垄断地位。
政府限制竞争
政府通过实施各种限制性政策来限制市场竞争,形成垄断。
政府实施监管措施
政府实施特定的监管措施,限制某个行业内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甚至排除部门以外的经营者竞争。
政府过度调节价格
政府过度调节某些行业的价格,对该行业造成影响,从而产生行政垄断的现象。
地区垄断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部门垄断
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行政性强制行为
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了消费者利益和整体经济发展。因此,各国都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制和打击行政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