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在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但由于原先的工伤部位再次出现症状,并且这些新出现的症状与原来的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要判断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需要综合以下因素:
症状出现的部位:
必须与原工伤的部位一致。
症状的性质及表现形式:
需要与原工伤的伤情相关联。
医学诊断证明:
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清楚地表明这是原工伤的复发情况。
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复发疾病的出现必须与既往遭受伤害的部位具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保持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复发能享受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治疗后原工伤部位再次出现与原先工伤相关的症状,并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诊断证明,这些症状可以被认为是工伤旧伤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