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证明材料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
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这是对外正式文件使用的印鉴,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证明材料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明材料制作人(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材料中应记载经办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在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证明材料只加盖了单位印章,但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该证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印章进行盖章,并确保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