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与受理
公民或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填写公证申请表。
提交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公证处接受申请并同意办理,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审查
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法律和事实方面的调查、核实。
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需公证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出证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
公证书应包含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等内容。
特别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时,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
公证人员有特定情况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有困难时可请求公证处指派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可由一名公证员办理并有见证人在场。
申办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是公证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公证事项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