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那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长于15日的期限: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长于15日,则按照决定书上的期限履行。
短于15日的期限: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短于15日,则按照15日履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总结:
一般情况下,罚款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如果决定书上的期限与法律规定不符,以法律规定为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但需经行政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