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立法是指 特定的中央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更高等级的效力:
中央立法产生的宪法和法律,效力等级一般高于地方立法产生的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没有国家宪法和全国性法律的授权,地方立法不得同中央立法相抵触。
更大的调整范围:
中央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社会中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立法权限:
在我国,中央立法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综上所述,中央立法是由特定中央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全国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整国家和社会中的基本和全局性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