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对价 是指收购方为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支付给目标公司的价值。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现金支付:
收购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这种方式简单迅速,但收购方需要承担沉重的即时现金负担。
股权支付:
收购方按一定比例将目标企业的股权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企业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这种方式可以推迟收益的计税时点,取得税收利益,但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
混合支付:
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除现金、股权外,还可能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承担的债务、划转的资产,或者表现为多种方式的组合。
资产支付:
收购对价还可以是收购方以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
股票支付:
收购要约人通过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或以其持有的其他法人团体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从而实现控股目的。
在我国,对于收购对价方式的规定最早曾在《股票条例》第48条规定,收购要约必须“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排除了采用现金外对价方式的可能性。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收购对价方式也变得更加灵活,允许采用包括现金、股权、资产等多种形式的对价。
综上所述,收购对价是收购方为了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而支付的各种价值形式,具体包括现金、股权、资产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对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