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继承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原承租人的父母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生前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且没有其他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人,房屋可以被其近亲属或继承人购买并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
将该房屋买下,完成产权转移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死亡凭证:
包括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婚姻状况凭证:
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