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申报,确保所有采购项目纳入预算范围,防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对于常年实施的项目,可依据上一期经费测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一次性项目,需严格测算项目经费需求及构成明细。
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依据部门预算确定,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需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采购项目预(概)算等内容。
对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若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风险控制和审核程序
采购人应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采购进口产品需获财政部门核准,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采购方案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需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标书等,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实施采购
包括采购申请、组织采购和验收等环节。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
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需组织验收。
资金结算
供应商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签署支付意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直接支付供应商。
采购单位需将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验收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建立档案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需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的招标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监督管理和评价
监督管理部门需对采购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