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发票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少缴税款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不给发票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建议商家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积极索要发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