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有以下福利:
经济待遇
退出现役后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
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放伤残保健金。
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并发放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家居农村的由当地政府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生活。
医疗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政治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其他优待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就业和入学
残疾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丧葬和补助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特殊规定享有定期抚恤金。
享有伤残抚恤金的革命军人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