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性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用工行为。
具体来说,村委会的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层性:
村委会是农村最基层的单位,与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自治性: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受国家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
民事活动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非行政、非企业:
村委会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业,不承担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的职责和功能。
综上所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用人单位性质,主要职能是为村民提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