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立项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初步选定农用地并确认用途
用地单位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用地单位需要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需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用地预审
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正式申请项目用地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拟定并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与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批准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