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的免征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一般情况下的免征
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个人。
其他免税收入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取得)。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持股期限超过1年)。
这些免税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建议在使用这些免税政策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以免影响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