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通常包括以下条件和内容:
签证主体
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签字不能构成有效签证。
签证人员授权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授权,无授权人员签署的签证单无效。
签证内容
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必须包含明确的签证内容。
协商一致
签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形式要求
工程签证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
现场经济签证
包括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增补项目、隐蔽工程签证、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以及其他需要签证的费用。
工期签证
包括停水、停电签证和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原始记录和证据
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申请应包括详细的原始记录,如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测量数据等作为支撑,工程量计算必须准确无误。
这些条件和内容构成了工程签证的基本要求,确保签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合同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