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声音可被视为扰民:
昼间噪声
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昼间50分贝。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55分贝。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60分贝。
商业区、住宅区以及工业区,昼间超过60分贝。
夜间噪声
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夜间40分贝。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夜间45分贝。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夜间50分贝。
商业区、住宅区以及工业区,夜间超过50分贝。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晚11点到次日早7点高于80分贝。
总结来说,扰民的声音分为昼间和夜间两类,具体标准根据区域和功能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如果声音超过上述分贝数,且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则构成噪声扰民。居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通过投诉、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