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房屋需要携带的证件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和 户口簿(包括首页、户主页和个人页)。
房产证正本扫描件(每页都扫描)。
不动产登记信息(产调证明)。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共有人的同意书面意见。
填写公证申请表。
卖方需提交 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 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如适用) 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无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所购买的房屋座落市内的,需提交购买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座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郊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
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
自然人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财产凭证(如《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包括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贷款证明、税务证明等。
建议在前往公证处之前,先电话咨询所需的具体材料,以确保准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