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资金: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强的资产。
有价证券:
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具有一定价值且可转让的证券。
动产:
包括车辆、设备等可以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品。
不动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品。
债权:
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
知识产权:
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股权:
如公司股份等。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
如保险金请求权、信托受益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作为信托财产。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受托人死亡时,其信托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