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通常指的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
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筹建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 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
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 筹措资本的费用:
筹资支付的手续费;
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 其他费用:
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印花税;
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
开办费不包括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以及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开办费在会计上通常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然后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进行摊销处理。税务上,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