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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站点与配送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5-03-31 16:35:00

案 情 简 介

赵某于2022年9月7日入职A公司,经A公司杨浦区中原站饿了么配送站站长李某面试后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后于2023年7月经A公司安排至奉贤区大润发站工作。2023年7月4日晚,赵某在取货时发生受伤事故,公司拒绝配合赵某申请工伤认定,赵某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提交的蜂鸟骑士App、钉钉软件等显示,其工作期间每天上班时间为早7点30分至晚10点,休息时需向站长请假,站长通过钉钉软件对赵某进行排班管理、提出接单量要求等;工资按接单量结算,此外薪资构成中还有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

A公司辩称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出,赵某确曾在杨浦区中原站、奉贤区大润发站工作过,但这两个站点只是A公司代理的站点;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与江西蜂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赵某也与江西蜂鸟公司签订过服务协议,约定赵某的工资由江西蜂鸟App发放;A公司不对其进行用工管理,赵某通过饿了么App自行接单进行配送;蜂鸟骑士App由第三方公司开发,A公司无权进行操作。

仲裁委查明,赵某于2022年9月2日与江西蜂鸟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通过蜂鸟公司智酬平台承接发包方企业业务;赵某与江西蜂鸟公司签订的《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相关委托事宜》约定赵某委托江西蜂鸟公司办理个人经营主体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税务登记及发票业务。此外,江西蜂鸟公司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账过多笔款项,发放日期较为固定。A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7月6日、7月20日向赵某转账过3笔款项,A公司称是因蜂鸟App系统故障由A公司代为发放。

赵某当庭演示的蜂鸟骑士App中薪资明细账单页面显示,其属于A公司-欧尚上海中原店全职骑手;其中显示的2022年11月薪资,与江西蜂鸟公司2022年12月及2022年11月转账的两笔款项相加所得数额一致。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 件 分 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赵某虽与江西蜂鸟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与税务办理委托协议,但从实际用工事实来看,赵某长期、持续地为A公司提供劳动,赵某所服务的站点均为A公司所属,A公司站长通过钉钉软件对他进行排班、进行工作管理,赵某上班时间为早7点30分至晚10点,他对于工作时间并无自主性。可见赵某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业已形成较强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其次,赵某按件计酬,但薪资构成有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符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关于工资的界定,不同于以劳务量计酬的劳务报酬。此外,平时虽由江西蜂鸟公司转账支付赵某款项,但劳动款项的发放日期较为固定,也符合劳动报酬的性质。

最后,在赵某演示的蜂鸟骑士App中,显示他属于“A公司-欧尚上海中原店”的全职骑手。在平台系统出现故障时,由A公司主动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而非由江西蜂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其他自主方式支付报酬,与正常商事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上述因素体现出双方之间具备相应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特征,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新业态用工形式下,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更为灵活,在任务发放、收入报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也呈现出与传统企业用工管理方式明显不同的特点。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如签订合作协议、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达到“去劳动关系化”的目的,对这种现象需警惕。

本案中,A公司所代理的站点对赵某所从事配送工作的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有明确要求,赵某并不能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其与公司之间呈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与自行注册平台、自主决定是否接单、自担风险的配送员的性质显然不同。

本案的启示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与企业合作的平台,认定新业态用工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能仅以书面的协议作为依据,而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考勤管理、任务分配、工资发放、劳动奖惩、业务组成等因素来判断。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源:莆田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