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以下几类: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这包括所有要求债务人交付财产或进行其他形式财产给付的请求权,无论其是否已到期或附有条件。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类请求权必须基于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不包括信托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这包括所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债权,无论其是否已到期。
合法有效的债权:
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均可申报,无效或虚假的债权则不能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将被视为已到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这些债权也可以申报,但需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多个破产案件中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多个破产案件均被受理,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
综上所述,能申报的债权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包括请求权的内容、受偿基础、成立时间以及合法性。无效、虚假或时效届满的债权则不能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