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法人类型的定义和特征,有助于更准确地识别和归类不同的法人实体,从而更好地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